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丙○○○○○律師事務所間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
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