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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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紙在超過新台
幣壹萬陸仟元部分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0紙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以95年度票字第5944號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告自93年7月20日
起已陸續為部分清償,共計付款新台幣(下同)10,000元,
即原告僅存10,000元票據債務尚未支付,詎被告竟仍持系爭
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其
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在超過10,000元部分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並提出本票裁定1件、匯款單及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各2件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以原告先前共計簽發面額各為2,000元之本票22紙交
付被告,除其中9張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原告之薪
資已獲清償;及其中3紙本票於原告先前為部分清償時已返
還原告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而其中原告另又清
償4,000元,被告固應返還其中2紙予原告,然原告尚未清償
之本票尚有8紙共計16,000元等語,並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95年4月24日桃院木執95年執金字第10375號執行命令、代
扣薪資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兩造對於原告所欠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務,尚有
16,000元部分未為清償等情,於本院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時均已不爭執,則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務已清償4,
000元等情;及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原告尚欠16,00
0元未為清償等情,均堪予採信。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0紙在超過16,000元部分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情,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未
經援用之證據,均與本判決所為前開判斷不生影響,無庸逐
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票號│到期日(│備註│
││民國)│台幣)││民國)││
├──┼────┼────┼────┼────┼───┤
│1│92.12.19│2,00元│041163│94.07.20││
├──┼────┼────┼────┼────┼───┤
│2│92.12.19│2,00元│041164│94.08.20││
├──┼────┼────┼────┼────┼───┤
│3│92.12.19│2,00元│041165│94.09.20││
├──┼────┼────┼────┼────┼───┤
│4│92.12.19│2,00元│041166│94.10.20││
├──┼────┼────┼────┼────┼───┤
│5│92.12.19│2,00元│041167│94.11.20││
├──┼────┼────┼────┼────┼───┤
│6│92.12.19│2,00元│041168│94.12.20││
├──┼────┼────┼────┼────┼───┤
│7│92.12.19│2,00元│041169│95.01.20││
├──┼────┼────┼────┼────┼───┤
│8│92.12.19│2,00元│041170│95.02.20││
├──┼────┼────┼────┼────┼───┤
│9│92.12.19│2,00元│041171│95.03.20││
├──┼────┼────┼────┼────┼───┤
│10│92.12.19│2,00元│041172│9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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