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再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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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再簡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已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所謂不變期間
,則依同法第五百條定之。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應命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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