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張海秀 即日隆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如附件所示依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臺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人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爭議,於民
國95年6月20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合計新台幣36,000元,由聲請人於95年6
月30日至相對人處領取(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迄未履行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臺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