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即被告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志峯 律師 張宏暐 律師 林哲健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宸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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