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

原告梁之語

被告 羅楷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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