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
附民原告 林啓森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江淑芬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
中華民國1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