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告 林立欣
被告 陳信智
現於法務部○○○○○○○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