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譚永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馨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鳳補字第31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700元確定,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86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秀玲
附表
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地號
131/100000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地號
1846/0000000000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段000號
編號1、2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