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凱華國際運通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年九月六日│壹萬肆仟零柒拾肆│AE二四五五一0││││限公司 樊哲斌 │行││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