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映竹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就此部分與其被訴其他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陳映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協商判決之部分:
(一)犯罪事實:陳映竹於民國112年3月5日凌晨1時許,前去址設彰化縣彰化市民生路45號之「麥克瘋KTV」201號包廂內,參加友人之生日聚會,於聚會、飲酒過程,以「要找人把妳拉出去」等語恫嚇 王妤孟 ,致王妤孟心生畏懼。
(二)證據:
1.被告陳映竹於警偵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2.告訴人王妤孟於警偵之指訴。
3.證人 林致澄 於警偵之證述。
4.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其業已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信其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四)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附記事項:被告此部分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其被訴下述之傷害、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均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訴追條件),不具危險實害、高低度吸收、想像競合犯等審判不可分關係,是應為實體之有罪判決。
二、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前揭時、地,見到當時坐在其對面之告訴人王妤孟後,因不明原因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幹你娘」等語接續多次辱罵告訴人,復以動手拉扯、將包廂內之冰桶砸向告訴人等方式,出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於此過程中受有雙側小腿挫傷、左側小腿擦傷及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此部分被訴涉犯傷害、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此部分原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協商判決之部分,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但協商判決之部分,限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始得提起上訴;其餘判決之部分,則不限),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協商判決之部分: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判決之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冠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