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夏順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此項通知已於100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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