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6號聲請人 郭先榮 相對人 郭於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