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聲請人 侯明強 聲請人 葛方 聲請人 葛孚文 聲請人 葛嬰 聲請人 葛孚人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譚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葛樹明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收養人即聲請人侯明強之在職證明及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簿影本或其他財產資料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