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胡瑞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胡瑞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胡炎卿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瑞玲於民國69年12月1日為胡炎卿、 潘阿岡 共同收養為養女,後於81年6月20日與養母潘阿岡終止收養關係,然養父胡炎卿於74年6月9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胡瑞玲與胡炎卿、潘阿岡於69年12月1日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潘阿岡與聲請人已於81年6月20日終止收養關係、養父胡炎卿於74年6月9日死亡及聲請人未繼承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胡炎卿除戶謄本及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函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妹 曾瑞珠 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等在卷。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許可,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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