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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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附表:95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吳仁強│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10日│40,000元│0000000│││1││限公司北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