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7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2月25日下午03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已將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刊登國內版及國外版之公示送達報紙。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