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95
年度沙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