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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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聲請人 王譁竣 相對人 方彩絹 (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死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譁竣之祖母方彩絹(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罹患老年性癡呆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王譁竣擔任監護人,王文正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3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方彩絹為監護宣告,惟方彩絹嗣於103年11月17日去世,此有方彩絹之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因相對人方彩絹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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