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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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陳崇冽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1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另依其立法意旨,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該案於112年3月15日判決後,於112年5月23日24時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明。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