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112年度易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THO(下稱其中文姓名:阮氏施)
現居地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0樓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33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0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氏施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3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廖健男
法官高郁茹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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