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徐登豐
徐明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 徐淑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淑姬
徐淑娟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吳約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