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濬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錦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楚晴
一、債務人馬錦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馬錦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馬楚晴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