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詹國耀 代理人被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詹國耀、詹世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3月6日向原告聲請循環動用借款,並簽訂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本票,約定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季)
3.64%加碼年息5.5%(即9.14%)浮動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㈠104年3月9日申請動用21,360,000元,迄至104年5月9日尚欠本金14,096,000元;㈡10
4年3月18日申請動用3,000,000元,迄至104年5月18日尚欠本金3,000,000元;㈢104年5月12日申請動用7,314,
000元,迄至104年5月12日尚欠本金7,314,000元。詎料,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備償專戶支票3,317,82
5元於104年5月20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且其工廠業已停工,生產設備為民間債權人占有,並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2項及第6項,借款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循環動用借款本金共計24,410,00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等人應負全數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本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存款牌告利率表、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撥出及撥入傳票、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拒絕往來戶資料明細、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參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詹國耀、詹世雄既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民國年月日)│(%)││││││││├─┼─────┼────────────┼───┼───────────┤│1│14,096,000│104年5月9日至清償日止│9.14│自民國10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3,000,000│104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9.14│自民國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3│7,314,000│104年5月12日至清償日止│9.14│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24,4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