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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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霍續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霍續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霍續中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本院以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81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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