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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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99年11月1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註記:已執畢3月及繳交罰金31000元,應予折抵刑期)。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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