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彬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11月29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2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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