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玉珍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民國100年2月15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告各一份在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到院。惟經本院先後於100年1月6日(期限屆至前預先通知)、同年2月25日、同年6月13日通知債務人限期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於受合法通知後,均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據,則本件因債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更生程序實無從順利進行。從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連發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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