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數枝
相 對 人  陳玉捕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寄發如附
件所示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惟經左營新莊仔郵局以查無此人
為由退回,致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址
,經聲請人向該址寄送之函文,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此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正本在卷可憑,是相
對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已屬不明,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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