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職是,如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後,除有受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假釋之情形外,其所犯之罪均推定為「已執行完畢」,自無從另行適用上開減刑或視為減刑規定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七月確定在案,附表二罪並接續於受刑人前所犯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五年二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七月)案件執行,上開各罪受刑人嗣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五號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附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五年七月既已執行完畢,自不生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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