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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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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