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洪妙榛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及該土地分割(自476地號土地)之資料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85巷2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並依該稅籍資料,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另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等資料(請更新訴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