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告 廖威鎮 被告 廖榮裕
廖培炎 廖麗真 廖江枝花 廖威信 廖威城 廖麗琴 廖朝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舜賢 被告 廖賴曰
廖勝湧 廖勝隆 廖美齡 廖美智 林秀燕 廖益鑫 廖益民 廖惠貞 廖惠儀 廖彩瑜 廖彩慧 高智勇 高麗珠 高麗卿 陳香妃 陳香如 陳泰安 林正仁 林淑卿 林佳蓁 劉永勝 (即 高芳梅 之繼承人) 劉嘉楊 (即高芳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廖坤煌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除被告廖朝錫外,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廖坤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89.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2分之28),前經鈞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於107年2月8日以「判決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原告、被告廖榮裕、廖培炎、廖麗真、廖江枝花、廖威信、廖威城、廖麗琴、廖朝錫、廖賴曰、廖勝湧、廖勝隆、廖美齡、廖美智、林秀燕、廖益鑫、廖益民、廖惠貞、廖惠儀、廖彩瑜、廖彩慧、高智勇、高麗珠、高麗卿、陳香妃、陳香如、陳泰安、林正仁、林淑卿、林佳蓁,及訴外人高芳梅公同共有。
茲因訴外人高芳梅於前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死亡,爰請求就被繼承人廖坤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變價分割。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廖朝錫稱:同原告所述,兩造就上開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被告廖榮裕、廖培炎、廖麗真、廖江枝花、廖威信、廖威城、廖麗琴、廖賴曰、廖勝湧、廖勝隆、廖美齡、廖美智、林秀燕、廖益鑫、廖益民、廖惠貞、廖惠儀、廖彩瑜、廖彩慧、高智勇、高麗珠、高麗卿、陳香妃、陳香如、陳泰安、林正仁、林淑卿、林佳蓁、劉永勝、劉嘉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坤煌於74年6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為廖坤煌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年10月26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071165352號函暨所附財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7年10月25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070010711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本院家事法庭函、106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判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且為到庭之被告廖朝錫所不爭執,應堪認屬實。準此,被繼承人廖坤煌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從而,原告依法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坤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變價分割,為到庭之被告廖朝錫所不爭,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及公平原則後,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如主文如主文所示。
四、又本件關於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自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一:被繼承人廖坤煌之遺產┌─┬──┬──────────────┬─────┬───────────┐│編│財產│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法││號│項目││││├─┼──┼──────────────┼─────┼───────────┤│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52分之28│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分配。│└─┴──┴──────────────┴─────┴───────────┘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1│廖榮裕│2520/544320│├──┼────┼──────┤│2│廖培炎│2520/544320│├──┼────┼──────┤│3│廖麗真│2520/544320│├──┼────┼──────┤│4│廖江枝花│1344/544320│├──┼────┼──────┤│5│廖威信│1554/544320│├──┼────┼──────┤│6│廖威鎮│1554/544320│├──┼────┼──────┤│7│廖威城│1554/544320│├──┼────┼──────┤│8│廖麗琴│1554/544320│├──┼────┼──────┤│9│廖朝錫│7560/544320│├──┼────┼──────┤│10│廖賴曰│1512/544320│├──┼────┼──────┤│11│廖勝湧│1512/544320│├──┼────┼──────┤│12│廖勝隆│1512/544320│├──┼────┼──────┤│13│廖美齡│1512/544320│├──┼────┼──────┤│14│廖美智│1512/544320│├──┼────┼──────┤│15│林秀燕│1080/544320│├──┼────┼──────┤│16│廖益鑫│1080/544320│├──┼────┼──────┤│17│廖益民│1080/544320│├──┼────┼──────┤│18│廖惠貞│1080/544320│├──┼────┼──────┤│19│廖惠儀│1080/544320│├──┼────┼──────┤│20│廖彩瑜│1080/544320│├──┼────┼──────┤│21│廖彩慧│1080/544320│├──┼────┼──────┤│22│高智勇│1890/544320│├──┼────┼──────┤│23│劉永勝│945/544320│├──┼────┼──────┤│24│劉嘉楊│945/544320│├──┼────┼──────┤│25│高麗珠│1890/544320│├──┼────┼──────┤│26│高麗卿│1890/544320│├──┼────┼──────┤│27│陳香妃│2520/544320│├──┼────┼──────┤│28│陳香如│2520/544320│├──┼────┼──────┤│29│陳泰安│2520/544320│├──┼────┼──────┤│30│林正仁│2520/544320│├──┼────┼──────┤│31│林淑卿│2520/544320│├──┼────┼──────┤│32│林佳蓁│2520/5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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