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徐泰鈺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0年4月30日│34,600元│QC0000000│││││社民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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