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茜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叁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查獲被告楊雅茜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8公克(毒偵卷第48頁)。經查: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業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0月21日以
100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毒品,爰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楊雅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8月12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0080008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前述規定之違禁物。又因扣案之包裝袋
1只與其內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上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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