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債權人 鄭昀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佳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佳宏發支付命令,經核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四記載,雙方同意在上述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所有、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據此債權人得否請求民國95年1月13日至99年5月12日之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代墊款即非無疑,是請求難認有理,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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