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債權人 羅鈺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新臺幣530萬7361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如聲請狀所附防火門報價單中何些物品為瑕疵物品暨其合計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