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96號原告 江秀華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 龔聖崴 SAMU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龔聖威 (SAMUELGUERREDOCONDE;菲律賓國人)」記載,應更正為「龔聖崴(SAMUELGUERREROCONDE;菲律賓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