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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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5號原告 鍾智堯
呂麗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倪暎驊 律師被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2之23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392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3樓之4、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同區最近五年內房地交易平均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20,33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價格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9,383元元【計算式:(49.99+3.03)×20,333+(42.74+7.49)×20,333元=1,078,056+1,021327=2,099,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