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75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103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許雅榛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修正為:「案經 廖千儀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偵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許雅榛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3號卷第15頁背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擔任超商店員服務態度不佳之動機,即無法克制己身之衝動與怒氣,而以右手握拳攻擊告訴人臉部為手段,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結果,所為誠屬非是,自非可取;又其前有傷害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此部分於本案雖不足以構成累犯,然其素行顯然不佳,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偵查中告訴人求償為被告所拒,於本院審理時,告訴人致電表示不願再到庭,也不要求道歉與賠償,僅希望案件儘早結束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參),以求取告訴人之諒解;惟兼衡被告之身心健康狀況(見偵查卷第26頁之悠活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現職收入、家庭經濟生活小康、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告訴人、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758號被告許雅榛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因相牽連之案件業已提起公訴(本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757號恐嚇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3016號審理中),現就同一被告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雅榛因認任職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7-11超商之店員廖千儀服務態度不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16日下午2時58分許,在上址超商店內,以右手握拳朝廖千儀臉部攻擊,致使廖千儀受有左臉挫傷併麻木感之傷害。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許雅榛於偵查中之│坦承有動手打告訴人臉部│││供述││├──┼──────────┼────────────┤│二│台北市立萬芳醫院103│被告左臉挫傷併麻木感之傷│││年3月17日、103年3月│害│││21日診斷證明書各乙紙││├──┼──────────┼────────────┤│三│告訴人廖千儀之指訴│上揭被告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許雅榛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前所涉相牽連之案件已提起公訴(本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757號恐嚇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3016號審理中),現就同一被告所犯相牽連之案件,追加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檢察官吳文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舒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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