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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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6號原告 周康年
葉秉順
王志明 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息日工作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之總額,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各應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息日工作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之總額第一審原應徵收裁判費(A欄)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2/3(B欄)周康年65萬70502350葉秉順35萬37501250王志明35萬3750125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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