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原告 李樹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 李瀚泰 」、「 葉立騰
」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李瀚泰、葉立騰」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被告欄位記載「李瀚泰」、「葉立騰」部分,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此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李瀚泰」、「葉立騰」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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