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