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