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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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高文炳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上訴人海軍戰鬥系統工廠法定代理人 林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勞簡上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玖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並於100年6月7日補繳24,666元,上訴人仍有第二審裁判費5,419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3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4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