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權人 林慶雲 即東昇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 張碧霞 ,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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