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900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丁○○
地下1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支付命令狀繕本三份。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