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乙○○戊○○原告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丁○○
辛○○被告庚○○被告上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壬○○律師上列被告庚○○、上孟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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