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93年度偵字第387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貳拾柒片沒收。
理由
一、按刑法第235條第1及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878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4年4月15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色情光碟27片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罪,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色情光碟27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8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4年4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