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柏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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